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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国家标准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强制认证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28

  鉴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2年第4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GB/T11944-2012《中空玻璃》国家标准,依据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国认科联(2005)18号文和技术决议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日期
  考虑到建筑(安全)中空玻璃检测时间较长,综合各制订检测机构的实验室认可情况,为便于企业及时获得相关CCC证书,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9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新申请企业可自愿选择新旧版本的检测标准。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为已按旧标准获证的证书转换期,自2014年9月1日起未完成转换的旧版标准CCC证书将予以注销。
  二、新旧版本中空玻璃国家标准的差异
  经识别,2012版中空玻璃国家标准(简称新版)与2002版中空玻璃国家标准(简称旧版)有重大技术差异,新版标准将中空玻璃分为充气中空玻璃、中空玻璃两大类,对于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新版国家标准除删减了原密封性能,将原气候循环耐久性能、高温高湿耐久性能合并调整为水气密封耐久性能,并通过试验后的水分渗透指数进行判定,耗时最长的单项检测项目由60天(原气候循环试验)增加为新版标准的77天(水气密封耐久性能)。此外新旧版标准的露点和耐紫外辐照性能在检测结果和测试方法上也略有不同。除强制认证的检测项目外,新标准还增加了供需双方确定的U值检测项目外,对于充气中空玻璃,还增加了初始气体含量、气体密封耐久性能的要求。新旧版中空玻璃国家标准主要差异见附件。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和工厂确认检验项目
  依据2012年版GB/T11944《中空玻璃》国家标准实施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初次和复查认证强制认证检测项目为露点、耐紫外辐照性能和气体密封耐久性能三项,认证年度监督检验项目为抽取代表性的单元进行露点、耐辐照检验两项。自2013年5月1日起,不再要求工厂依据2002版GB/T11944《中空玻璃》规定的每半年或更改密封胶时实施的高温高湿耐久性能确认检验。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工厂确认检验项目改为露点、耐紫外辐照性能两项,其中露点最低确认频次仍应满足CNCA-04C-028《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6的要求,耐紫外辐照确认检验最低频次调整为"1组/每半年或变更密封胶时"。
  四、初次及新单元扩项申请的安排
  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9月1日过渡期,初次或新单元扩项申请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强制认证的企业,考虑到检测周期较长,建议企业按GB/T11944-2012《中空玻璃》国家标准实施检验,通过认证后可直接获得产品标准标注为GB/T11944-2012的新版CCC认证证书。过渡期内,根据自愿原则,企业也可按旧版(2002版)标准实施检验,应出具标注产品标准为GB/T11944-2002的旧版CCC认证证书,这些证书应在2014年8月31日前结合年度监督或复评,通过转换检验而获得新版CCC证书。
  2013年9月1日之后,所有新申请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强制认证必须按照新版国家标准实施检测。
  五、已获CCC认证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证书转换
  已按2002版GB/T11944获得建筑(安全)中空玻璃CCC认证的企业,应及时导入最新的GB/T11944-2012《中空玻璃》国家标准,包括文件控制、修改相应作业文件、进行必要的工艺调整等。自2013年7月1日起,认证机构将结合年度监督或复查,委托指定检测机构按照新版GB/T11944-2012《中空玻璃》国家标准进行露点、耐紫外辐照性能、水气密封耐久性三项转换检测。评定合格后换发标注产品标准为GB/T11944-2012的新版CCC认证证书,对不能满足新版国家标准的企业将不予更换新证书。自2014年9月1日起,凡持有标注产品标准为GB/T11944-2002《中空玻璃》的旧版CCC证书将予以注销处理。转换只适用于有效的认证证书。对处于暂停状态的证书应消除暂停原因,并通过新版标准转换检测后方可换发,对处于撤销或注销的证书不予换发。
  六、转换检测收费
  因新旧版本国家标准技术差异较大,新版国家标准强制证书转换需进行新标准规定的三项性能重新检测。进行标准转换检测的企业不再重复收取相应产品的监督或复查检测费用。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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